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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户外张贴广告,必须事先获得当地城市管理部门的审批许可。
3、 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凡属特定类型的户外广告,发布前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在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实施。
4、 利用城市公共空间、户外场地及各类固定设施,通过广告牌、LED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等载体发布的广告。
5、 在机动车、非机动车、船舶、水上浮具、升空设备、充气装置及各类模型表面进行绘制、粘贴或悬挂的广告。
6、 设置于地铁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地下通道、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航站楼等场所内部及出入口区域的广告设施与广告墙体。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明确规定的其他应当办理登记的户外广告形式。

8、 补充资料
9、 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要求
10、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实并确认其符合法定条件后,应向广告实际发布地所属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
11、 若利用交通工具等移动载体发布广告,发布单位在完成内部审查程序后,须向该流动载体所属单位注册地或实际管理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方能开展广告发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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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时,申请单位须按相关规定准备并提交全部必要材料。
13、 如实填写并提交《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14、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及广告主均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主体资格或经营资质证明文件。
15、 提供所使用广告场地或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书、租赁合同、授权使用协议等有效文件。
16、 提交拟发布的户外广告实物样稿或清晰效果图(含尺寸、材质、安装方式等说明)。
17、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要求,需另行提交的其他配套文件。
18、 委托第三方发布户外广告的,须提供与委托方签订的正式广告发布合同,以及委托方的营业执照或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质证明。
19、 对于广告形式、设置地点或所涉设施依法须经住建、交通、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文旅等相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应一并提交相应批准文件。
20、 凡属于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审批的广告类型(如医疗、药品、保健食品、教育培训、房地产等),须提供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专项审批许可文件。
21、 户外广告必须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广告内容须真实、合法、健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且须符合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及安全规范等相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