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应在受理后45日内作出,案情复杂可延15日;中止情形不计入期限;超期未裁决可直接起诉;裁决书5日内送达,终局裁决对用人单位即时生效。

如果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并已被正式受理,则裁决结果的出具时间有明确法定期限。以下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具体时限安排:
一、法定裁决时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该期限为法定工作日计算标准,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及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止期间。若案情复杂需延期,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不超过15日,并须书面通知当事人。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受理当日即为仲裁审理期限起算日;
3、45日期限届满前,仲裁庭必须完成庭审、合议及裁决书制作;
4、如获批准延期,延长期限自原45日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且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影响时限的法定中止情形
在仲裁过程中,出现特定法定事由时,仲裁审理期限中止计算,待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中止期间不计入45日或60日总期限内。此类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仲裁、需等待司法鉴定结论、等待新证据提交或证人出庭等。
1、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委审查异议期间中止计算;
2、仲裁委依职权或依申请决定进行鉴定、勘验的,自委托之日起至收到鉴定意见之日止中止;
3、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或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自重新指定之日起中止;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仲裁文书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之日止中止。
三、逾期未裁决的救济途径
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超过45日未作出裁决,且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或中止程序,当事人有权就该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等待仲裁程序终结。
1、当事人应保留仲裁委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作为超期证据;
2、起诉时需提交仲裁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身份证明及初步证据材料;
3、法院立案后,原仲裁程序自动终止;
4、法院受理诉讼不以仲裁委出具不予裁决说明为前提,只要超期且无合法中止或延期手续,即可起诉。
四、裁决书生效与送达时限
仲裁裁决书作出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终局裁决除外。
1、采用邮寄送达的,以签收日为送达日;未签收但退回的,以邮件首次投递日为送达日;
2、采用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3、终局裁决对用人单位具有即时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得就同一事项再向法院起诉;
4、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则裁决书于第16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