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判定核心是未经许可使用、商品/服务关联性及混淆可能性;2025年起司法与执法更重消费者视角、实际销售场景和主观明知证据链。

判断商标是否侵权,核心看三点:有没有未经许可用别人商标、用在什么商品或服务上、会不会让消费者搞混。2025年以来,司法和行政执法对这三方面的要求更细、更实,尤其强调“实际混淆可能性”和“主观明知”的证据链。
一、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更重“消费者视角”
不再只比字形或图案像不像,而是看普通人在日常购物中能不能分清。比如“兰蔻”和“兰寇”,字母差一个、读音几乎一样,法院在2024年深圳中院判例里明确:消费者扫一眼就可能选错,构成近似。
- 文字商标:首尾字相同、中间一字替换(如“康师傅”变“康帅傅”),或谐音明显(“大白兔”变“小白兔”),基本会被认定近似
- 图形商标:不苛求姿势、角度完全一致,只要主体形象、线条风格、配色逻辑高度雷同(如站立熊与坐姿熊),就可能被认定近似
- 组合商标:若中文+图形一起使用,即使图形不同,但中文部分相同且占视觉主导,仍可能整体判定侵权
二、商品或服务类似不再只看分类表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只是参考,关键看实际销售场景。2025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某网店案中指出:哪怕商品在分类表里分属不同群组,只要销售渠道重合(如都走抖音小店)、消费人群一致(如都是年轻女性)、功能用途关联(如面膜和精华液都用于护肤),就可能被认定为类似。
- 婚车租赁用假“劳斯莱斯”标,虽不卖汽车,但直接面向新人提供高端婚庆服务,与“劳斯莱斯”代表的尊贵形象强绑定,被上海普陀区市监局认定为服务类似
- 电商平台自有品牌用“Symbol”卖服装,骑士图形与“BHPC”高度相似,法院认为二者均主打美式休闲风格,目标客群、价格带、陈列方式趋同,构成服务类似
三、“容易导致混淆”需结合行为综合判断
光有商标近似不够,还得看使用方式是否强化混淆效果。2025年最高法相关判例强调:是否突出使用、是否标注“非正品”、是否暗示授权关系,都会影响判断。
- 直播间背景墙贴“耐克”logo、主播穿仿制运动服、话术强调“就是这个味儿”,即使商品详情页写明“非正品”,仍被认定构成混淆性使用
- 婚车租赁公司在宣传视频里反复特写车头“劳斯莱斯”立标,并称“原厂同款”,主观引导意图明显,加重侵权认定
- 网店在标题写“GORE-TEX同款”,详情页却无任何技术参数说明,仅靠商标字样引流,被调解认定为恶意攀附
四、平台与服务商责任边界更清晰
不再是“通知—删除”就免责。2025年多个案例表明:平台若同时是销售方、品牌方或流量供给方,要承担更高注意义务。
- 亚马逊因自有品牌“Symbol”侵权被判赔3878万美元,法院明确其不能以“平台身份”推责
- 广告公司未审核售假视频内容,收取推广费后助推假冒“LV”鞋销量,被上海杨浦区市监局罚66万元
- 物流商明知是“南孚”假电池仍长期承运,被公安机关列为共犯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