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经济补偿金个税计算分五步:先确定超3倍社平工资部分为应税所得;再按≤12年工作年限平均折算月收入;然后套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税;接着乘以工作年限得总税额;最后可扣专项扣除,单位须代扣代缴。

如果您在离职时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需确认该收入是否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超出部分将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以下是具体计税操作步骤:
一、确定免税额度与应税基数
根据现行政策,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需单独计税。该免税额度以实际发放年度的上一年度地方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1、查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
2、将该平均工资乘以3,得出免税限额。例如,2024年某市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为82,500元,则免税限额为247,500元。
3、用实际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总额减去该免税限额,差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若结果为零或负数,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按工作年限平均折算月收入
为避免因一次性大额收入导致适用税率跳档,税法允许将应纳税所得额按工作年限进行平均,视同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税。该折算可显著降低整体税负,尤其适用于工龄较长的劳动者。
1、统计本人在该用人单位的实际连续工作年限,精确到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
2、若工作年限超过12年,统一按12年计算平均基数。
3、将应纳税所得额除以工作年限(≤12),所得商数即为折算后的月应税收入。
三、套用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税率
折算后的月应税收入需对照当前有效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率表》,查找对应级距的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注意:该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单独适用此表。
1、确认折算后月收入是否超过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未超过则当月应纳税额为零。
2、若超过,以(折算月收入-5,000元)为计税依据,查找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3、例如,折算月收入为12,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7,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
四、计算最终应纳税总额
单月应纳税额乘以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仍按12年计),即为该笔补偿金应缴个人所得税总额。该公式体现“分摊计税、总额缴纳”的原则,确保税负公平合理。
1、计算单月应纳税额:(折算月收入-5,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将单月应纳税额乘以工作年限(≤12),得出总应纳税额。
3、例如:应纳税所得额为360,000元,工作年限为10年,折算月收入为36,000元,减除5,000后为31,000元,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2,660元,单月税额=31,000×25%-2,660=5,090元,总税额=5,090×10=50,900元。
五、专项扣除与代扣义务确认
在计算过程中,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实际负担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但须以缴费凭证为据;同时,用人单位作为支付方,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必须在发放补偿金时完成税款扣缴,并于次月7日内申报入库。
1、收集离职前12个月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2、将上述实缴金额合计,从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仅限政策规定比例内的实际发生额)。
3、用人单位应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当日,依据计算结果一次性代扣全部税款,不得分次或延迟扣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