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特定亲属间赠与房产免征个人所得税;非法定继承人受遗赠或非亲属赠与,若无扶养关系则按20%税率缴“偶然所得”个税;再出售时按转让所得20%计税,满五唯一可免征。

如果您正在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或考虑通过赠与方式取得房屋产权,则可能对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疑问。以下是依据现行有效政策对继承与赠与两种情形下个人所得税适用规则的逐项说明:
一、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后,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其取得房产的行为属于免税范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遗嘱继承人须持有经公证或法院确认有效的遗嘱,并在遗产分割程序中被明确指定为房产受让人;
3、受遗赠人虽非法定继承人,但若依据合法有效遗嘱承受房产,同样适用该免税规定。
二、非法定继承人接受遗赠需区分情形
非法定继承人依据遗嘱承受房屋权属,其行为在税法上被视同“受赠”,是否征税取决于赠与方与受赠方之间是否存在特定扶养关系。
1、若被继承人生前由该非法定继承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且有充分证据(如居委会证明、医疗照护记录、共同生活证明等)支持,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2、若无上述扶养关系,仅凭遗嘱单方指定,则该受遗赠行为不属于财税〔2009〕78号文列明的免税情形;
3、此时税务机关可能按“偶然所得”项目核定征税,适用20%比例税率。
三、房产赠与情形下的个税豁免条件
房屋产权无偿赠与行为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关键在于赠与双方的身份关系及赠与目的是否符合政策列举的豁免情形。
1、赠与方将房产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免征双方个人所得税;
2、赠与方将房产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免征双方个人所得税;
3、赠与行为未落入上述两类情形的,受赠方应就受赠房产的市场评估价值,按“偶然所得”项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
四、继承或受赠房产再出售时的个税计征规则
继承或受赠取得的房产本身不产生个税义务,但后续转让时若不符合免税条件,则需就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计税公式为:(转让收入-原购房成本-合理税费)×20%;
2、“原购房成本”指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当初购置该房实际支付的价款,而非继承/受赠时的市场评估价;
3、若满足“满五唯一”条件(购房年限满5年且为卖方名下唯一住房),可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4、无法提供原始购房凭证的,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允许按转让收入的1%—3%核定征收,具体比例须以当地税务局口径为准。
五、公证与登记环节涉及的其他税费说明
尽管继承与符合条件的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办理过程中仍需缴纳其他法定费用,这些费用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但直接影响整体成本。
1、继承权公证费:按房地产评估价的2%左右收取,部分地区实行阶梯费率;
2、不动产登记费:统一为80元/件(2025年执行标准);
3、印花税:继承免征,赠与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0.05%;
4、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免征;非法定继承人依据遗嘱承受或受赠房产,需按3%或1.5%税率缴纳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依地方政策及受让人购房资格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