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亲属称谓规范明确父母、祖父母、曾祖以上及已故尊长的口语与书面称谓;父系旁系以“伯叔姑”为核心,母系旁系加“外”字区分;姻亲称谓依配偶方界定;继养父母及方言称谓须合规使用。

一、直系亲属称谓规范
直系亲属指具有直接血缘或法定抚养关系的上下代成员,其称谓强调辈分清晰与敬语适配,书面与口语存在系统性对应关系。
1、对自身父母:口语称“爸爸”“妈妈”,书面谦称“家父”“家母”,敬称他人父母为“令尊”“令堂”。
2、对祖父母辈:父系称“祖父”“祖母”,口语为“爷爷”“奶奶”;母系称“外祖父”“外祖母”,口语为“姥爷”“姥姥”。
3、对曾祖及以上:曾祖父/曾祖母(太爷爷/太奶奶)、高祖父/高祖母(高爷爷/高奶奶)、曾孙/曾孙女、玄孙/玄孙女均按代际递进,男性自称“曾孙”“玄孙”,女性自称“曾孙女”“玄孙女”。
4、对已故直系尊长:父称“考”,母称“妣”,祖父称“王考”,祖母称“王妣”,外祖父称“外王考”,外祖母称“外王妣”。
二、父系旁系亲属称谓
父系旁系以父亲为血缘轴心,涵盖其兄弟姐妹及其后代,称谓体现宗族内长幼秩序与性别区分。
1、父亲的兄长称“伯父”,口语“伯伯”“大爷”,其配偶称“伯母”;父亲的弟弟称“叔父”,口语“叔叔”,其配偶称“婶母”。
2、父亲的姐妹称“姑母”,口语“姑姑”“姑妈”,其配偶称“姑父”。
3、伯父、叔父之子女统称“堂兄弟姐妹”,依性别与年龄分称“堂兄”“堂弟”“堂姐”“堂妹”。
4、对伯父、叔父本人,晚辈可尊称“尊伯父”“尊叔父”;对姑母则称“尊姑母”,其夫称“尊姑丈”。
三、母系旁系亲属称谓
母系旁系以母亲为血缘轴心,其称谓普遍带有“外”字前缀以示支系归属,且表亲关系不参与父系宗族排行。
1、母亲的兄弟统称“舅父”,口语“舅舅”,依年龄可加“大舅”“小舅”,其配偶称“舅母”。
2、母亲的姐妹称“姨母”,口语“姨妈”“阿姨”,其配偶称“姨父”。
3、舅父、姨母之子女统称“表兄弟姐妹”,依性别与年龄分称“表哥”“表弟”“表姐”“表妹”。
4、书面敬称中,舅父为“尊舅父”,姨母为“尊姨母”,其配偶分别称“尊舅台”“尊姨丈”。
四、姻亲关系称谓
姻亲通过婚姻建立连接,称谓需明确指向配偶所属方,并兼顾社会通用性与礼制庄重性。
1、配偶的父母:丈夫之父称“公公”,母称“婆婆”;妻子之父称“岳父”,母称“岳母”。书面敬称分别为“尊公公”“尊婆婆”“尊岳父”“尊岳母”。
2、配偶的兄弟姐妹:丈夫之兄为“大伯子”,弟为“小叔子”,姐为“大姑子”,妹为“小姑子”;妻子之兄为“大舅子”,弟为“小舅子”,姐为“大姨子”,妹为“小姨子”。
3、其他关联姻亲:“连襟”指妻子姐妹的丈夫互称;“妯娌”指兄弟各自妻子之间的称呼;“儿媳”为儿子之妻,“女婿”为女儿之夫。
4、对配偶本人,书面谦称“拙夫”(夫称己妻)或“贱内”(妻称己夫),现代常用“爱人”“配偶”,正式文书仍宜用“配偶”二字。
五、特殊情境称谓处理
在跨地域、跨代际或非典型家庭结构中,称谓需兼顾法律效力与情感认同,避免因方言差异或习俗冲突造成误解。
1、继父母:称“继父”“继母”,不可省略“继”字;对其子女称“继兄”“继妹”等,不称“堂”“表”。
2、养父母:法律拟制直系亲属,称“养父”“养母”,书面可用“义父”“义母”,自称“养子”“养女”。
3、对母亲姐妹之子(即表姐/表妹之子),依母系规则称“表侄”“表侄女”;对父亲兄弟之子(即堂兄/堂弟之子),依父系规则称“堂侄”“堂侄女”。
4、南方部分方言区将外祖母称“毑毑”“家婆”,外祖父称“毑爷”“家公”,祖父称“嗲嗲”“阿公”,祖母称“娭毑”“阿嫲”,此类称谓仅限口语及本地语境使用,正式文书必须采用“外祖母”“外祖父”“祖父”“祖母”等标准称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