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前须掌握五大劳动法要点:劳动合同须一个月内书面签订;试用期时长受法定上限约束;离职需依情形履行通知义务或主张补偿;竞业限制以实际支付补偿为生效前提;离职证明仅限记载四项法定内容。

如果您正在准备跳槽,但在投递简历前尚未厘清劳动合同、竞业限制、离职程序等关键法律边界,则可能在后续入职或离职环节面临权益受损风险。以下是跳槽前必须掌握的劳动法核心知识点: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与书面形式强制性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在用工开始后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按时签订的,劳动者有权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该权利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
1、确认当前单位是否已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无,保留考勤记录、工资条、工作沟通截图等事实劳动关系证据。
2、若拟入职新单位,收到录用通知后须明确询问合同签署时间,拒绝接受“先上岗后签合同”“试用期满再签”等口头承诺。
3、签约前逐条审阅合同文本,特别注意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薪资结构(基本工资+绩效构成)、试用期时长及录用条件是否与协商一致。
二、试用期约定的法定上限与解除限制
试用期不是“随意考察期”,其时长、次数和解除条件均受《劳动合同法》严格约束。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超出部分需按转正工资标准支付赔偿。
1、核对拟签合同中试用期长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得超过六个月。
2、确认是否已在前单位履行过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岗位变动或离职后重新入职,也不得再次约定。
3、警惕“试用期不缴社保”“试用期工资低于转正工资80%”等违法情形,此类条款自始无效,用人单位必须从用工首月起依法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
三、离职程序中的提前通知义务与经济补偿触发条件
劳动者主动辞职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能否主张经济补偿,取决于解除事由及程序合法性。
1、若您计划主动离职,需注意: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即可;转正后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口头告知或微信留言不产生法定效力。
2、若因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规章制度违法损害权益、强迫冒险作业等情形而被迫辞职,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立即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3、离职交接须留存书面凭证:提交《辞职通知书》时要求签收回执,交接清单列明文件、设备、账号等移交项并双方签字,避免后续被追索责任。
四、竞业限制条款的生效前提与补偿金支付义务
竞业限制并非所有员工都适用,其法律效力以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经济补偿为前提。未约定补偿标准或未支付补偿的,该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1、判断自身岗位是否属于法定可约定竞业限制范围:仅限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普通岗位员工签署的竞业协议原则上无效。
2、审查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按月支付;若协议未约定或单位连续三个月未付,劳动者可书面通知解除该条款。
3、注意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出部分无效;地域范围应与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区域及竞争关系相匹配,全国性限制或泛化至无关地域的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五、离职证明开具的法定内容与禁止记载事项
用人单位有义务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离职证明,该证明仅限记载劳动合同期限、解除/终止日期、工作岗位、在职时间四项法定内容,不得添加主观评价或不利信息。
1、离职当日即向HR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开具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范证明。
2、核查证明文本:若出现“严重违纪”“能力不足”“不予录用”等非法定表述,有权拒绝签收并要求更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3、保存原件至少两年,该文件是办理失业登记、转移社保、入职新单位的必备材料,任何单位不得以未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为由拒绝建立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