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通常45日内作出,经批准可延至60日;追加当事人、回避申请或鉴定等事由导致时限重新计算;逾期未裁决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如果您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并获正式受理,则裁决结果通常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以下是劳动仲裁受理后出结果的具体时限及影响因素说明:
一、法定裁决时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必须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该期限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因当事人协商、调解意愿而自动中止或延长。
1、受理之日以仲裁委员会出具《受理通知书》的日期为准,非提交申请当日。
2、45日期限从受理通知书载明的受理日期次日起算,含法定节假日。
3、仲裁庭须在第45日当日或之前完成裁决书制作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二、经批准的延期情形
案情确属复杂,需进一步调查取证、组织鉴定、追加当事人或等待关联程序结果的,可依法申请延期。延期须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书面批准,并同步通知双方当事人。
1、延期申请应由仲裁庭在原45日期限届满前提出,不得事后补批。
2、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即最长裁决时限为60日。
3、延期决定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双方,未送达则延期无效。
三、导致时限重新计算的情形
出现法定事由时,仲裁期限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重新起算,原已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此类情形直接影响裁决出具时间,不视为超期。
1、仲裁庭决定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的,自追加决定作出之日起重新计算45日期限。
2、当事人当庭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回避决定后,自决定作出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委员会依职权或依申请决定进行证据鉴定、勘验或委托调查的,自委托文书发出之日起暂停计算,委托事项完成后恢复计算,但暂停总时长不得超过15日。
四、逾期未裁决的法定后果
仲裁庭未能在45日内(或批准延期后的60日内)作出裁决的,该案件即构成法定逾期。此时申请人依法享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无需等待仲裁程序终结。
1、申请人可在逾期次日起,持《受理通知书》及逾期证明材料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2、法院立案后,仲裁程序自动终止,仲裁委员会不再就同一请求作出裁决。
3、逾期事实由申请人举证,可通过仲裁委系统查询进度截图或书面催办记录予以证实。
五、送达裁决书的时间要求
裁决书制作完成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须在法定时限内完成送达,送达完成之日方为裁决生效起点。送达方式与时间直接影响当事人后续司法救济权利的行使。
1、当庭宣告裁决的,应在7日内将书面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2、定期宣告裁决的,应于宣告当日直接交付裁决书;无法当场交付的,须在3日内邮寄或留置送达。
3、采用邮寄送达的,以签收日为送达日;拒收或无人签收的,以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