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ux 内核创始人 linus torvalds 昨日罕见地在内核社区论坛发布长文,就 vizio 与软件自由保护组织(sfc)之间的法律诉讼,对 gplv2 许可协议作出权威性阐释。

Linus 强调,GPLv2 的核心义务仅限于源代码的提供,不赋予对硬件的访问权或控制权;他直言 SFC 在本案中试图扩张许可证解释边界,相关主张缺乏文本与法理支撑,并指出双方在此纠纷中的行为均存在严重问题。
https://www.php.cn/link/061a107cb23e524a972dec77e905d9ca
译文如下:
关于 GPLv2 的明确立场声明……
我通常不会在这种场合发帖,大家应该也早已察觉。此处附上一份近期法院判决书的 PDF 链接,这是我目前能最便捷分享该文件的方式——毕竟我几乎不运营任何网站,也不愿将 PDF 丢进内核邮件列表这类渠道。
之所以破例发声,是因为这份判决恰恰印证了我一贯坚持的观点:GPLv2 的本质是保障源代码的可获取与可修改权利,它从不干涉、也不授权对运行代码之硬件设备的操控权限。
本案牵涉两家声誉不佳的实体——Vizio 与 SFC。双方在庭审过程中的表现皆令人失望,只是失当之处各有不同。
Vizio 在其智能电视中集成 Linux 内核,却长期未依约提供对应源码,此举确属违规。
而软件自由保护组织(Software Freedom Conservancy,SFC)则提出一项明显越界的主张:声称许可证强制要求厂商交付安装密钥等硬件级访问凭证。但 GPLv2 文本中全无此类规定。这正是 Linux 内核始终坚持“仅适用 GPLv2”而非兼容 GPLv3 或其他变体的根本原因。相关方对此心知肚明,却仍在法庭上作出与协议原文相悖的解读。
最终结果是:双方均有失妥当。至少 Vizio 后来补全了源码发布,尽管显然是迫于诉讼压力;而 SFC 至今未见任何实质性的立场调整或纠错行动。
请就此打住吧,SFC——不要再借内核之名,为那些经不起推敲的法律主张背书,更不要强行将 GPLv2 解释成它原本从未涵盖的内容。这种做法只会暴露你们在专业性与执行力上的双重缺失。
反观本案中真正展现出职业水准的,唯有主审法官。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原告主张,“机器可读(machine-readable)”以及“用于控制编译和安装的脚本”等措辞,足以支持其在第 4 号特别质询回应中提出的观点,即被告应“交付必要文件,使具备一般技术能力者可在不遭遇不合理障碍的前提下,将源代码成功编译为可执行程序,并将其重新安装至同一设备,同时完整保留原程序全部功能”。
协议条款表述清晰无歧义,并未设定本案动议所指向的上述义务。
综合协议全文语境,“源代码”的定义虽包含“用于控制编译和安装的脚本”,但这绝不意味着 Vizio 必须允许用户将软件(无论是否经过修改)再次刷入其智能电视,并确保设备在修改后仍能维持原有全部功能或持续稳定运行。结合上下文理解,争议性措辞仅表明:Vizio 应以合理方式提供源代码,以便原告或其他第三方能够顺利获取并修改这些代码,用于其他合法用途。
换言之,Vizio 所承担的义务在于保障用户复制、修改、再分发源代码的权利,包括在遵守协议序言及各项条款前提下,将代码应用于其他自由软件项目。然而,协议文本中毫无任何条款要求 Vizio 必须开放其设备,允许用户将修改后的代码重新部署到原设备上,并保证设备在变更后仍可正常工作。倘若这真是协议本意,起草者本可轻易写明:“用户必须被授权在其所购产品上修改并重装软件,且产品须持续保持正常运行状态”。协议中缺失如此关键的明示表述,具有决定性意义,故无法据此推导出隐含的此类义务。基于上述理由,本动议获准。
简言之,该判决一锤定音:源代码必须依法提供,但 GPLv2 绝不构成对硬件访问权的强制性授权。
我的原始意图,以及 GPLv2 条款本身,均已清晰无误地表明:内核的版权许可范围严格限定于软件层面,既不延伸至其所运行的硬件平台,亦不波及运行于其上的用户空间应用程序——正如内核许可证不会约束 Firefox 或 LibreOffice 的开发与分发一样。
事件背景速览:
- 不为索赔只为维权:软件自由保护协会起诉主流电视厂商涉嫌违反 GPL
- GPL 违规诉讼后续进展:消费者在 Copyleft 框架下不享有第三方受益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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