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份由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引发社会关注。该解释明确了劳动关系中放弃缴纳社保协议的无效性,旨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然而,部分网络解读将其误传为“社保新规”,制造了不必要的社会焦虑。实际上,强制缴纳社保是长期以来的法定义务,此次解释重在明确裁判规则,而非增设新义务。
新解释的核心内容
1、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任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或是劳动者单方面作出的放弃承诺,都将被认定为无效。
2、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动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3、在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后,如果其依法为劳动者补缴了之前未缴的社会保险费,那么用人单位有权请求劳动者返还已经支付的社保费补偿。
强制缴纳社保并非新规
1、社会上流传的“社保新规”说法纯属误读。将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解释包装成一项新的强制性法规,是不准确的,也引发了不必要的担忧。
2、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规定已在相关法律中存在近三十年,并非从今年九月才开始强制执行。
3、权威法律专家指出,司法解释的作用是统一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标准,解决法律适用层面的问题,它本身并不属于立法行为,更不会创造新的法律义务。
统一标准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
1、此次出台司法解释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过去各地法院在处理“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纠纷时裁判标准不一的现实问题,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2、通过明确此类协议无效,该解释堵住了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协议规避缴费义务的漏洞,从而更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社保基金的安全。
3、此举旨在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履行其应尽的社会责任,从长远来看,有助于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