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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区居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3、 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构成中国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体现,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居委会通过居民选举产生,与农村地区的村民委员会相对应,共同推进基层民主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4、 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照居民居住区域设立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其与基层政权之间的关系由法律规定。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均由本居住地居民或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充分体现了基层群众自治的基本原则。
5、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承担着办理本居住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职责,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为更有效地开展工作,居委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工协作,促进基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

6、 补充信息
7、 职责与任务
8、 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居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协助做好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动和谐社区建设。
9、 调解居民之间的矛盾纠纷,普及生活安全和社会治安防范知识;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处理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各项事务;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居民的意见、诉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组织和发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项目,兴办相关服务事业,不断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10、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实行自我管理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