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通行标准为1担=100斤=50千克,明清沿用至今,适用于农业统计与收购;唐宋运输实态为1担≈80斤≈40千克;华南盐茶区为1担=120斤=60千克;海关度量衡制为1担=60.5千克;明清江南地区1担=1石=100斤。

一、主流通行标准:1担 = 100斤 = 50千克
该标准自明清以来广泛用于官方赋税、粮仓收储及现代农村大宗粮食交易,与现行市制完全衔接,是当前农业统计、收购合同及政策文件中最常采用的换算基准。其依据为《大清会典》所载“一担百斤,定制不移”,且1斤严格对应500克公制标准。
1、确认计量对象为稻谷、小麦、大米等常规谷物;
2、查证当地农业部门或粮库执行标准是否注明“按市担计”,未特别说明即默认此制;
3、将担数乘以100得斤数,再乘以0.5得千克数,例如3担 = 3 × 100 = 300斤 = 300 × 0.5 = 150千克。
二、唐宋运输实态标准:1担 ≈ 80斤 ≈ 40千克
此标准反映人力挑运的实际限制,多见于古籍记载的漕运记录、军粮调度及部分山区小农作业场景,适用于解读历史文献或复原传统耕作流程,但不适用于现行农产品收购结算。
1、查阅《宋会要辑稿·食货》等原始史料时,注意其语境中“担”指单次肩挑量而非法定计量单位;
2、若涉及敦煌出土账簿或唐代田亩契约,需核对上下文斤两数值浮动区间(75–85斤);
3、按1斤=500克折算,80斤即为40千克,不可直接套用于现代农机运输量核算。
三、华南盐茶贸易区特殊标准:1担 = 120斤 = 60千克
该标准集中出现于晚清至民国广西、云南等地的盐担、茶担契约中,成因包括防潮增重、行业加码及商帮惯例,仅具区域性与行业性,不具全国农业通用效力。
1、查验光绪《广西通志稿·食货略》等地方志,确认是否标注“盐担重一百二十斤”;
2、识别计量对象是否为桐油、生漆、药材等高附加值非主粮类物资;
3、若合同明确写有“按盐担计”或“加码担”,则适用120斤标准,否则不得擅自采用。
四、海关度量衡制:1担 = 60.5千克(法制)
此标准专用于近代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依据19世纪中叶《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确立,属涉外贸易专用体系,与国内农业生产、流通环节无直接关联,仅在出口报关单证中出现。
1、确认业务类型为粮食出口,且报关地为上海、广州、天津等通商口岸;
2、核查报关单上计量单位是否注明“Customs Picul”或“关担”;
3、使用60.5千克/担进行换算,例如5关担 = 5 × 60.5 = 302.5千克,不得与国内收购价签混用。
五、石与担的等值关系:明清江南地区1担 = 1石 = 100斤
在太湖流域、长江下游等核心产粮区,因稻米密度稳定,“石”由容积单位逐渐转为重量单位,并与“担”完全等同,此关系直接影响田赋征收与仓储台账,是理解地方农业档案的关键。
1、查阅清代鱼鳞册、粮户执照等文书,凡出现“征米一石”即等同“收粮一担”;
2、注意区分唐宋文献中“一石稻谷重约160斤”的容积本义,此时1石 ≠ 1担;
3、在江南现代种粮大户补贴申报中,仍沿用“亩产千斤、担产双石”表述,此处1担与1石严格互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