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ICO监管呈五类分化:中国韩国明令禁止;美国严格按证券法监管;瑞士新加坡分类监管;日本英国中立观望;48国通过CARF框架协同征税。

全球各国对ICO的监管呈现显著分化,监管框架依据本地法律体系与金融稳定诉求逐步成型。
一、明令禁止类国家的执行现状
中国与韩国已通过行政命令全面中止ICO活动。中国央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定性ICO为“未经批准的非法融资行为”,要求立即停止所有相关发行与交易行为。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同步宣布ICO违反《资本市场法》,并对参与方实施处罚措施。
1、中国境内所有ICO平台须在公告发布后48小时内下线项目页面。
2、韩国监管机构对已上线代币启动穿透式资金流向核查,重点追踪韩元兑付路径。
3、两国均禁止本地金融机构为ICO项目提供开户、结算及托管服务。
二、严格监管类司法辖区的操作实践
美国将ICO纳入证券法适用范围,采用Howey测试判定代币是否构成投资合同。若被认定为证券,则必须完成SEC注册或符合豁免条件,否则视为违法发行。
1、项目方需向SEC提交Form D备案文件,披露募资规模、资金用途及风险因素。
2、交易所上线代币前须确认其已通过证券属性审查,否则面临FINRA调查。
3、投资者身份验证强制执行,仅限经认证的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
三、积极监管类地区的制度安排
瑞士与新加坡采取分类监管路径,依据代币经济功能划分法律适用标准。支付型代币适用反洗钱法规,资产型代币则参照证券法管理,效用型代币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豁免注册。
1、瑞士FINMA发布《ICO指南》,明确三类代币对应不同监管归属。
2、新加坡MAS允许符合《证券与期货法》豁免条款的项目进入监管沙盒。
3、两地均要求项目方设立本地实体并指定合规负责人,持续提交运营报告。
四、中立/观望类国家的政策特征
日本与英国未出台专项ICO禁令,但通过风险提示与执法威慑形成事实约束。日本金融厅强调信息披露义务,英国FCA则将未经许可的代币销售列为涉嫌欺诈行为。
1、日本要求ICO平台向内阁府提交业务计划书,并每季度更新投资者保护措施。
2、英国FCA对宣称“保本收益”的代币发行方启动反误导调查程序。
3、两国均限制广告宣传中使用“无风险”“稳赚”等诱导性表述。
五、监管协同机制的落地进展
经合组织主导的《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已于2026年1月1日在48个国家同步生效,要求交易平台自动采集并上报用户交易数据及税务居民身份信息。
1、交易平台须在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系统改造,支持CARF标准数据格式输出。
2、各参与国税务机关自2027年起按季度交换加密资产交易明细。
3、未接入CARF系统的境外交易所将被限制向签约国用户提供服务接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