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职责原则(SRP)指一个类应仅有一个引起它变化的原因;如Order类应只管订单数据,计算、开票、通知等职责需按变化动因拆分为OrderCalculator、InvoiceGenerator、NotificationService等独立类。

类的职责划分,核心是“一个类只做一件事”,这件事要足够具体、边界清晰、可被独立理解与测试。职责过宽会导致类臃肿、复用困难、修改风险高;职责过窄又会引发大量琐碎类,增加协作成本。关键不在“拆多细”,而在“是否自然内聚、变化原因是否一致”。
单一职责原则(SRP)不是指“一个类只有一个方法”
SRP 的本质是“一个类应该只有一个引起它变化的原因”。比如,一个 Order 类负责订单数据结构、计算总价、生成发票、发送邮件——这明显混杂了实体建模、业务计算、外部集成多种变化动因。一旦税务规则变(影响计算)、邮件服务商换(影响发送)、订单字段增(影响结构),都得改同一个类。
更合理的拆分:
- Order:仅描述订单事实(id、items、createdAt 等)
- OrderCalculator:封装所有价格、折扣、税费逻辑
- InvoiceGenerator:专注格式化开票数据,不碰业务规则
- NotificationService:统一处理邮件/SMS/站内信等通知渠道
按变化维度识别职责边界
实际开发中,可从这几个常见变化源头反推职责是否该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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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规则变动(如促销策略调整)→ 单独抽为策略类(PromotionStrategy)或规则引擎
- 数据存储方式变更(如从 MySQL 换到 MongoDB)→ 将数据访问逻辑封装进 Repository 或 DAO,与领域对象解耦
- 外部接口升级(如微信支付 SDK 迭代)→ 用适配器包装,暴露稳定接口给内部调用
- 前端展示需求变(如新增字段、排序方式)→ 视图模型(DTO 或 VO)与领域模型分离
警惕“伪职责分离”和过度设计
不是所有拆分都合理。以下情况需谨慎:
- 一个只有两三个简单 getter 的“工具类”,只为满足 SRP 而拆出,反而增加认知负担
- 把 UserService 拆成 UserCreationService、UserQueryService、UserDeletionService,但三者共用同一套校验、事务、日志逻辑,徒增模板代码
- 过早引入复杂模式(如 CQRS、事件溯源),而当前系统连百行业务逻辑都没有
判断标准很简单:拆分后,每个类是否更容易被单独理解、测试、复用?改动一个功能时,是否只需动一两个类,且不会波及其他无关模块?
借助构造函数与依赖注入明确职责依赖
类知道自己需要什么,比“自己创建一切”更能体现职责清晰。例如:
❌ 不推荐:
public class OrderProcessor {
public void process(Order order) {
PaymentService ps = new AlipayService(); // 自己造依赖,职责模糊
ps.pay(order);
}
}
✅ 更清晰:
public class OrderProcessor {
private final PaymentGateway payment;
public OrderProcessor(PaymentGateway payment) {
this.payment = payment; // 明确声明“我负责流程编排,支付由你负责”
}
}
这种写法让类的协作关系一目了然,也便于单元测试(可注入 Mock 支付网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