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地见效,安徽省地税部门系统组织学习财税〔2014〕3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税总发〔2014〕58号文,以及安徽省国税局与地税局联合发布的2014年第8号公告、皖地税发〔2014〕42号等系列政策规定,全面提升税务干部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战略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强化政策落实的使命感和行动自觉。国家已明确将该税收优惠延续执行至2016年底,并大幅扩大了政策覆盖范围,充分彰显了对小微企业持续加力扶持的坚定决心。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持续健全税收优惠管理机制,优化因享受减免而产生多缴税款的退税操作流程。依托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及税银联动平台,精简办理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升服务效能,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便利、高效、完整地兑现政策红利。通过一系列务实举措,有效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助力小型微利企业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同步推进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向科学化、精细化方向不断迈进。
1、 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符合优惠条件的前提下,应按照税法规定,在申报表中如实填报依法可享有的所得税减免金额。
2、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若当期累计实际利润额未超过10万元,则应将该累计利润额乘以15%,填入本表第10行;同时,第13行所填金额不得超过第12行数值。
3、 对于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如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未达30万元;或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本身处于10万元至30万元区间的企业,均须按本表第10行所列实际利润额乘以5%计算后填入。此外,第13行填写金额仍须控制在第12行以内。


4、 实行核定征收(按应税所得率核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填报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时,须依据现行政策要求准确填写可享受的减免税额。具体而言:若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且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亦未超过10万元,则该项减免税额为本表第6行或第9行所列应纳税所得额×15%;若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但本年度预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已超10万元、未超30万元,或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在10万元至30万元之间,则该项减免税额按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5%计算确定。对于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在第15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中填写税务机关核定的本期应缴所得税额,该金额已剔除按规定可享受的减免税部分。上述填报规则旨在保障企业依法依规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同时真实、准确反映其法定纳税义务。

5、 小型微利企业虽符合优惠条件但在预缴阶段未予享受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核算并补享;若预缴时已享受优惠,但汇算结果表明不符合条件或超出标准的,须依法补缴相应税款。汇算清缴结束后,如经税务机关核查确认企业不具备优惠资格的,将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6、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及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依据政策规定自主适用税收优惠,无需事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或完成专门认定程序。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单独开展小型微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在月度或季度预缴过程中,只要企业满足优惠条件,即可直接在申报表对应栏次填写减免税额,无需另行报送资料。进入年度汇算清缴阶段后,企业仅需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如实、完整填报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两项关键指标,即视同已完成税收优惠备案,无需再提交备案表或其他佐证材料,切实简化办税手续,提高政策享受便捷度。











